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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海外仓储销售新模式的出口退税?

来源:铭洋国际物流 阅读量:110 时间:2023-02-27 14:45:03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全球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一种基于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平台的新型海外仓储销售模式应运而生。现行出口退税(免税)税法对海外仓储没有特别规定,给税收管理带来风险,需要税务企业的共同关注。

如何办理海外仓储销售新模式的出口退税?图1

境外仓储销售退(免)税风险

一般来说,海外仓储模式符合报关、出口退(免)税、金融出口销售加工、外汇结算三个关键条件和退(免)税要求。但通过对各环节的分析,我们会发现,传统的海外仓储销售模式正在从出口前签订销售合同转变为出口前签订销售合同,导致部分企业在出口时伪造出口合同,给税务机关带来执法风险。

根据财税规定,只有实际出境并报关销给境外单位和个人的货物,才能享受出口退税。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库模式”下,大多数出口企业也以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金额申请出口退税。

如果“海外仓库”发出的货物出售,是否需要从销售收入总额中剔除完全在国外产生的货物收入,是否认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对象?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仅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加工、维修和维修服务(以下简称服务)、中国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进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中国按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从这个角度来看,仅凭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金额申请出口退税是可以的,海外货物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对象。但是,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金额可能存在人为调整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按照交易发生地确定。居民企业的国内外收入应当申报纳税。因此,从国内仓库到“海外仓库”的出口报关收入和“海外仓库”商品的外部销售收入应当申报为企业所得税收入,但同时可以扣除“海外仓库”的仓储、物流、劳动力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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