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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有哪些跨境电子商务法规是我们必须了解的?

来源:铭洋国际物流 阅读量:116 时间:2023-05-19 18:32:03

跨境电子商务法规一:谁能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和商品备案管理规范》规定,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经营者、物流仓储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和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  

跨境电子商务有哪些跨境电子商务法规是我们必须了解的?图1

跨境电子商务法规二:什么是跨境电子商务商品?  

跨境电子商务商品是指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销售的进出口商品。  

跨境电子商务法规三:中国十大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有哪些?  

2012年12月19日,郑州、上海、重庆、杭州、宁波成为首批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随后,广州、深圳前海、福州、平潭、天津也成为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  

跨境电子商务法规四:如何监管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2016年4月8日,海关总署宣布,2016年第2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事项的公告)解释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的监管范围、企业管理、通关管理、税收征管、物流监控、退货管理等事项。  

跨境电子商务法规五: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长期以来,跨境电子商务的出口退税和进口关税一直是困扰行业发展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89号文件提出对合格的电子商务出口商品实施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为落实这一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2月30日发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通知,明确规定自建平台出口企业和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在满足通知要求的条件下,可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税(免税)税收政策。  

本通知规定的要求包括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限内收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应当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支付书(分割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支付书,而且上述凭证的相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相关内容相匹配。该通知还明确规定,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税(免税)税和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该通知还明确规定,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税(免税)税和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期介绍了跨境电子商务法规的知识。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跨境电子商务法规的信息,请关注明洋物流,我们将继续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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