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海关滞报金?
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入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滞纳金的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0.5‰×滞报天数滞报金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超过法定期限向海关报关的行政罚款。
海关滞报金有哪些详细规定?
1.滞纳金的起征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入境之日起第十五日;邮运进口货物滞纳金的起征日期为收件人收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第十五日。
2.转关运输货物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入境之日起第十五日和货物抵达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分别由入境地海关和指运地海关征收。
3.滞纳金按日收取。收货人向海关申报的日期也计算在内。自进入运输工具申报之日起第14天为法定节假日(收件人收到邮局通知,运至指定运输地点),顺延计算。
4.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滞报金的起征点是50元。
5.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是指经批准的正常到岸价格。到岸价格不确定的,由海关评估。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以外币计价的,海关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签发滞报金收据之日公布的《人民币外汇价格表》的中间价,相当于人民币。无证外币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决定的汇率计算。
6.海关征收滞报金后,应当向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具收据。
7.滞报金额以元计收,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收。
8.对应征收滞报金的进口货物,海关不得在缴纳滞报金前释放货物。
9.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关的,应当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经海关审查批准的,不得按照滞纳金处理或者减少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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