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零担物流?
所谓零担货物,是指货物运单(一批)托运的货物重量或体积不足以装载一辆车的货物(即整车运输条件不足)。零是指零散,古代是指扁担,这里是指车,零是指不够一个扁担,也就是说不够一辆车。
零担物流业务流程是怎样的?
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零负荷运输的基本过程没有太大差异,包括托运、承运、货物交接和货物交付。唯一的区别是零负荷运输。以下是零负荷运输的基本过程,介绍了主要的零负荷运输方式——公路零负荷运输。
1)托运
托运人应填写“汽车零负荷货物运输单”。运单必须写清楚。托运人自愿投保汽车货物运输保险和保险运输的,应当在运单中注明。托运人注明的特殊事项,经承运人同意后,双方签字生效。
零负荷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运输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托运人应当改进不符合包装标准和要求的货物的包装。托运人坚持原包装的,托运人应当在“特殊事项”栏中注明可能造成的货物损坏。
托运危险品时,应严格遵守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危险品运输规则》;运输易污染、易损坏、易腐烂、新鲜物品,包装必须严格遵守双方协议的规定。
普通零担货物不得携带危险、禁运、限运、贵重物品。
托运人应当同时提交托运政府禁止、限制、办理公安、卫生检疫或者其他准运证明的零担货物的有关证明。托运时,托运人应在每件货物的两端绑上标有运输号码的统一标签。需要特殊装卸、堆放、储存的货物,应当在货物明显的地方贴上储运指示标志,并在运单的“特殊事项栏”中注明。
2)承运
承运人接受零担货物运输业务,手续应简单。提倡上门服务,开展信函和电话受理业务。不得拒绝承运符合零担货物运输基本要求、包装合格的货物。承运人应仔细审查受理的零负荷货物及其包装、运单和标签。不符合要求和错误的,应当提交托运人进行改进和修正,并在重要修正处加盖托运人印章。审核无误后,在运单上加盖承运章。承运人对零担货物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托运人拆包检查。
承运人应当在“起运站记录事项”栏填写托运人提供的禁止、限制货物、公安、卫生检疫等准运证明的名称和文号,并在证明上加盖承运印章。如有必要,证书可附在运单上,随货同行检查,运输后交付给收货人。
承运人应当在运单上加盖“保险运输”印章,并按照规定收取保险费。对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货物,必须严格遵守约定的运输条件和特殊事项。
3)取消和变更
托运人可以在受理货物起运前取消托运。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托运费和其他费用。托运人退还运费和其他未支付的费用。托运人要求变更到站或收货人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并更换绑(贴)货物标签。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变更费,托运人应当承担给承运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货物已起运的,不予取消或变更。
因承运人责任取消运输的,承运人免收手续费,退还全部运杂费,并承担托运人造成的直接实际损失。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道路堵塞,承运人应及时联系托运人,并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托运人要求退货的,可以免费退货,并退还未完成路段的运费;
二、托运人要求绕道运输或者变更到站的,应当按照实际收取运费和杂费;
三、托运人要求当地卸货处理的,退还未完成的路段运费;
四、货物在受阻处卸货期间,承运人免费保管五天。存放在非承运人库场的,托运人应当承担保管费用。
4)货物交接
货物的运输、运输和到达应严格执行交接程序。直达和中转的“汽车零担货物交接清单”由起运站签字,单件交付,单件货物一致,双方签字。
货物发生短缺、损坏前,由发货站处理;货物到达后发生票货错误。按以下方法分别处理:
1、有无货票,到达站一致。交接双方应在票单上签字,并由到达站查询。到达站不一致。交接双方应在票单上签字,并将货票退回起运站。
二、货物无票,到达车站一致,应收到货物,交接双方在清单上签字,并通知发货站补充发货票;到达车站不一致,交接双方在清单上签字,货物返回发货站。
三、货物短缺、损坏(包装损坏),不得拒绝接收货物。交接双方验货、重磅、记录签名、通知起运站,由到达站处理,由责任方赔偿。
四、流向错误,越站错运,车票、货物退回起运站或货票标明到达车站。
5)货物中转
零担货物应尽可能直接运输。必须中转的,线路应合理。中转站应优先运输中转货物,中转期限不得超过两个班期。
零担站应公布中转站。中转站应设专人负责中转货物,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中转专用仓库。
中转站发现货物已损坏,应进行整修,并在运单和交接清单上记录整修情况。
中转站发现票、货物不符的,按照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6)货物交付
货物到达后,到达站应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达通知,并做好记录。收货人应凭提货单取货,并在提货单上加盖印章。到达车站后,还应在提货单上加盖“货物付款”印章,并进行检查。
货物按件交付。如果包装损坏,交接双方应清点重磅,如果发现货物短损,责任方应赔偿。货物标签脱落,不易识别的货物在交付前必须仔细查明。
如果提单丢失,收货人应及时向到达站报告丢失情况。确认后,可凭有效证件提货。如果货物在丢失前已被他人带走,到达车站时应配合查找,但不负责赔偿。
“到货通知”发出后一个月内无人接收货物或收货人拒收货物的,到达车站时应向起运站发出“货物无法交付通知书”。一个月以上仍无人接收的,按照国家经济委员会经济委员会(1986)772号《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运输资源,促进零负荷运输业的发展,有必要降低零负荷运输成本,降低转移率,提高效率,进一步扩大零负荷业务的辐射范围,以更集中地利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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