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实用艺术作品?
无论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产品,实用艺术作品都是指具有实用价值的艺术作品。作权法可以规定此类作品的范围。一些国家认为实用艺术作品是一般作品(如匈牙利版权法),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两者有明显的区别:艺术作品只是一些艺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必须是实际使用的艺术作品。
保护实用艺术作品有哪些相关法律?
(一)《伯尔尼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含义(WlPO)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指出,“该公约使用这种一般性表达来覆盖小家具、珠宝、金银器皿、家具、壁纸、装饰品、服装等制作人的艺术作品”。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中,实用艺术作品被定义为实用艺术作品,无论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产品。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Trips协议第二条(知识产权公约)第二款规定,“本协议第一至第四部分的所有规定不得损害成员按照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所承担的现有义务。”因此,在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下,Trips协议坚持《伯尔尼公约》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实用艺术作品属于其保护对象。
(三)法国立法
1992年,法国《作权法》第112-2条规定了作权保护的对象,其中明确规定了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同时,“服装和服装行业的创造,服装和服装行业是指由于时尚的要求经常更新产品形式,主要是服装、毛皮、内衣、刺绣、时间、鞋、手套、皮革制品、新颖或先进的服装面料、装饰、靴子、鞋制品、装饰纺织品”,受作权法保护。
(四)英国立法
1968年,英国颁布了《外观设计版权法》。它也是英国法院多年来一直在努力寻找外观设计保护的工业产权和版权之间的界限的产物。根据本法,英国外观设计的保护可以概括为:
(1)一般情况下,外观设计可以作为艺术品自动享有版权。
(2)一旦版权所有者同意将版权设计应用于行业,原版权将丧失;相反,享有“特殊工业版权”。
(3)根据英国《外观设计注册设计法》获得的“类专利”的外观设计,可以享受本法(属于工业产权法)和版权法的双重保护。但版权保护只有15年的保护期。
上述“应用于工业”的标准是,已有50多种产品采用相关的外观设计批量生产,并已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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