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出口核销?
出口核销是指外汇监管机构对出口单位的出口货物进行跟踪监督,直至付款收回。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是国家加强出口收汇管理、保障国家外汇收入、防止外汇流失的重要措施。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中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出口货物,应当在其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出口核销的程序有哪些?
出口收汇核销程序主要包括:在线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出口外汇核销单”;实际领取;网上向海关备案;报关时使用核销单;报关后取回盖章的核销单;收到付款并出口货物后,向外汇管理局提交核销单;审核相关文件,办理核销手续。
一、开户
出口单位首次申请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向外汇局登记:
1、介绍信、单位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准的原件和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登记证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和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章卡)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应当向外汇局申请核查 取消订单时,应在每个取消订单的“出口单位”栏中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名称印章。取消单正式使用前,应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自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当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报关
出口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办理报关手续,并加盖出口单位公章。
四、送存根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日内,凭核销单、海关出具的防伪标签、加盖海关“检验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 局办理存根交付手续。
五、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自收到外汇之日起30日内,凭核销单和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核销单遗失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天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公章、法人签字),并申请报告损失。经外汇局核实后,统一报告声明无效。
1、外汇局注销空白核销单;
2、对已报关的核销单,凭相关出口凭证办理核销。
3、需要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应当向外汇局出具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口未退税证明书 经批准后,外汇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七、补发报关单
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补办。
八、退赔事宜
出口项下发生退款赔偿的,出口单位应当向外汇局提供有关凭证,外汇局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审查退款赔偿外汇的真实性:
(一)已出口报关并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应当凭下列有效文件进行审核:
1、出口合同;
2、退款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款通知)和第一款所列单据审核已缴单未核销的。
(三)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汇局应当凭第一款及以下有效文件进行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商业发票;
3、汇票副本
4、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款通知)。
(4)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付全部或部分款项后因某种原因终止执行合同的,出口单位需要向进口商支付外汇退款的,外汇局应当凭出口合同原件、终止执行合同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单(或收款通知)、审核进口方付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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